關於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
(一)定義
1.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31-1-3)。
2.所得稅代號:9A、9B。
3.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之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扣繳辦法§3-1-3)。
(二)扣取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規定
1.扣取對象:
第1類第1目至第4目、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第1類第5目眷屬領取執行業務收入者(§31)。
2.「執行業務收入」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1)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
包括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31)
(2)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5,000元者。(§31、扣繳辦法§4)
3.案例一:
林先生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某公司一場尾牙晚會表演,領到20萬元的報酬.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明:林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4,000元。
計算:補充保險費=200,000×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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