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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投保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
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2%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併同一般保險
費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一)案例一: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明: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案例二: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2%=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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