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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投保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

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2%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併同一般保險

費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一)案例一: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明: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案例二: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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