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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罰則
法源依據:查核準則第三十四條

處理原則:

有下列具體短漏報情事之一,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1.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二倍以上,或 

   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下。

2.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

   所得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以上。

3.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

   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4.其他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具體短漏報事證且短漏報金額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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