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關於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
(一)定義
1.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31-1-2)。
2.所得稅代號:50。
3.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扣繳辦法§3-1-2)。
4.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二)扣取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規定
1.扣取對象:
第1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眷屬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者(§31)。
2.「兼職薪資所得」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1)無投保資格者、第2類及第5類被保險人(§31)。
(2)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所定經濟困難者,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所得(扣繳辦法§4)。
(3)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5,000元者(§31、扣繳辦法§4)。
3.案例一:
林教授於台灣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50)20,000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明: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在台灣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計算:補充保險費=20,0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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