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之常規交易範圍時,由於缺乏足以判定該等獨立製造商是否承擔匯率風險及確認其付款條件之資料,故以四分位中段區間建立常規交易範圍為24%~26%。
(4)由於受測之甲公司成本加價率為33.33%
(3)建立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之常規交易範圍時,由於缺乏足以判定該等獨立製造商是否承擔匯率風險及確認其付款條件之資料,故以四分位中段區間建立常規交易範圍為24%~26%。
(4)由於受測之甲公司成本加價率為33.33%
釋例:
研析:
1.CUP之適用性
由於甲、乙交易標的之電烤箱與甲、丙交易標的之電烤箱具有顯著之差異,且無法經由適當之調整以消除其差異,後者之交易非為CUP下之適當可比較對象,故該法非為本案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2.RPM之適用性
經由功能分析可知,乙公司僅執行購進再轉售之配銷功能,且未就其購進之有形資產作任何增加附加價值之實體改變,故可以乙公司為中心,採行RPM,以評估甲、乙間受控交易之價格是否符合常規。
釋例:
我國甲公司為消費性電子產品製造商,美國子公司乙及獨立公司丙均為其產品配銷商。假設98年度甲公司以每台$2,000之價格銷售電烤箱予乙公司,而以每台$1,800元之價格銷售予丙公司,但前者電烤箱之品質較後者為高,此種品質差異對於兩者交易價格之影響無法合理認定,且無法經由適當之調整,以消除其影響。
另乙公司向我國獨立供應商丁公司以每台$2,500元購進攪拌機,乙公司於銷售電烤箱與攪拌機上所執行之功能類似、採購之條件與數量相近、銷售之客戶群相同,且再銷售予獨立客戶之價格均為$3,000元。